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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165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某,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  劲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理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