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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傅瑞林与傅卫清、傅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瑞林,傅卫清,傅永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傅瑞林,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医生,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被告傅卫清,男,194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被告傅永志,成年,男,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傅瑞林与被告傅卫清、傅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进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瑞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1元,由原告傅瑞林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素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