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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壶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王五国与闫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壶执字第156号王五国:王五国与闫国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壶执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国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归还原告借款23000元。二、负担执行费245元,案件受理费375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开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账号:0505XXXXXXXXXX3304执行员  郭东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