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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简炜明与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谭家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炜明,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谭家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简炜明,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谭家崧,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谭家崧,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简炜明与被执行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谭家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谭家崧对该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谭家崧的财产均已被本院和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有查询回执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法院另案查封,由于处理变现被查封的财产时间较长,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1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