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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零执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志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杨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第5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被执行人杨志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杨志林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借款192181.11元,承担执行费2782.82元,尚有192181.11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志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车辆管理部门虽发现被执行人杨志林有一辆用于本案贷款抵押的车辆,但未查知其下落。本院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