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民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卢天麒诉被告陈春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天麒,陈春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初字第2267号原告:卢天麒,男,四川省富顺县人。被告:陈春荣,男,江苏省姜堰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天麒诉被告陈春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天麒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天麒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春荣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天麒撤回对被告陈春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为288元,由原告卢天麒承担。审 判 长 吴 疾审 判 员 何春华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