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含法执字第00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含山县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梁月兰、夏正海、张敏、方培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留张敏工资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含山县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含法执字第00204-4号申请执行人:含山县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洪荣昌。被执行人:张敏,女,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4)含民二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敏有工资款收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敏工资款收入95000元(含每年绩效考核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