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民一(民)特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燕珍申请宣告朱焕清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燕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普民一(民)特字第32号申请人刘燕珍,女,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靖远路。申请人刘燕珍申请宣告朱焕清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燕珍诉称,申请人刘燕珍系被申请人朱焕清的妻子。被申请人一直在外地工作,2008年3月最后一次与其母亲联系,此后至今音讯全无,现仍然不知所踪,故要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朱焕清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朱焕清,男,195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红棉路310弄15号503室。被申请人系申请人丈夫,常年在外地工作,2008年3月与家人最后一次电话联系,此后再无音讯,下落不明。2010年3月29日被申请人母亲徐金娣至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5月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依法宣告朱焕清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14年5月20日在本院公告栏及朱焕清的住所地发出寻找朱焕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朱焕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被申请人朱焕清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要求宣告朱焕清死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焕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耀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