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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胡圣青与刘绍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圣青,刘绍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200号原告胡圣青,男,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刘绍友。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圣青与被告刘绍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圣青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圣青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圣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圣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相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