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胡圣青与刘绍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圣青,刘绍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200号原告胡圣青,男,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刘绍友。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圣青与被告刘绍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圣青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圣青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圣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圣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相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