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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叶城县依力克其乡阿亚克色日克阿塔村委会与玉苏甫卡地尔·马木提、第三人罗世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城县依力克其乡阿亚克色日克阿塔村委会,玉苏甫卡地尔·马木提,罗世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890号原告叶城县依力克其乡阿亚克色日克阿塔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吐尔逊·米吉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阿力木江·艾拜,该依力克其乡乡长。委托代理人吾麦尔江·胡达拜尔迪,该依力克其乡副乡长。被告玉苏甫卡地尔·马木提,男,维吾尔族,农民,现住新疆叶城县。委托代理人吐尔逊·阿布里孜,新疆迈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罗世维,女,汉族,农民,现住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城县依力克其乡阿亚克色日克阿塔村委会与被告玉苏甫卡地尔·马木提、第三人罗世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城县依力克其乡阿亚克色日克阿塔村委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城县依力克其乡阿亚克色日克阿塔村委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城县依力克其乡阿亚克色日克阿塔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叶城县依力克其乡阿亚克色日克阿塔村委会负担。审 判 长 孙       志       力审 判 员 高              媛人民陪审员 吐尔逊姑丽·吾布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