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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棣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袁春付与黄骅市昌海大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春付,黄骅市昌海大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袁春付。委托代理人孙峰,无棣秉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黄骅市昌海大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黄骅市镇方庄子村北。法定代表人李文倡,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松新,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春付与被告黄骅市昌海大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春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袁春付负担。审 判 长  秘杰云审 判 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吴宝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