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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与成都金苹果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成行物流有限公司、封玮、赵丽、张丽、姚敏、彭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成都金苹果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成行物流有限公司,封玮,彭伟,赵丽,张丽,姚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陈佳。委托代理人王海飞,男,汉族,1984年3月11日出生,驻成都市龙泉驿区。身份证号码:。原告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金苹果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法定代表人彭伟。被告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封玮。被告成都锦成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县。法定代表人王仁珍。被告封玮,男,汉族,1962年1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彭伟,男,汉族,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被告赵丽,女,汉族,1981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张丽,女,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姚敏,女,汉族,1970年2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诉被告成都金苹果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成行物流有限公司、封玮、赵丽、张丽、姚敏、彭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撤回对被告成都金苹果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成行物流有限公司、封玮、赵丽、张丽、姚敏、彭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972元,由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余存江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人民陪审员  唐宪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