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执行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廖龙辉与谢轩昂、杨小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龙辉,谢轩昂,杨小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廖龙辉,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谢轩昂,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杨小鑫,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龙辉与被执行人谢轩昂、杨小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勇忠审 判 员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