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吴宗政与喻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宗政,喻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吴宗政,湖北省宣恩县长潭河乡陈家台村6组7号,务农。被告喻让,木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宗政诉被告喻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宗政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宗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宗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宗政负担。审判员 张登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丽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