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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海霞诉李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霞,李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孙海霞,女。被告李博,男。原告孙海霞诉被告李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周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同年4月16日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海霞、被告李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06年春经朋友介绍相识,2008年2月28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1日生育一子李某某。原、被告婚前关系尚可,婚后则经常吵架,感情不和。被告由于从小受其父母娇生惯养,好吃懒做,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2013年2月1日儿子出生后,双方矛盾加剧。2014年2月,原、被告因故发生争吵后,原告携子离家外住。一个月后,原告回家,住约10天再次携子离家外住至今。期间,被告未给原告及儿子付过生活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其同原告于2005年4月10日经朋友介绍认识,婚后两人感情很好,其一直也在工作。2014年5月28日原告携子离家外住至今,原告给被告通过手机彩信形式发过儿子的照片,被告多次给过原告及儿子生活费,还同其母亲一起前往登封原告妹妹家劝原告回家,原告拒绝。其确实存在游手好闲、爱打游戏的毛病,但愿意改正缺点错误,努力挣钱,让原告过上富裕的生活。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8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李某某(2013年2月1日出生)。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不断发生矛盾。2014年5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外住至今。期间,被告同其母亲前往登封原告妹妹家劝原告回家,原告拒绝。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关系尚可,婚后较长时间内感情较好。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均未能妥善处理、及时化解矛盾,致隔阂有所加深。现被告愿意改正错误,原告应给被告一个机会。今后,双方遇事应多加强交流和沟通,相互谅解,相互尊重。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海霞要求与被告李博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孙海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