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天大石油管材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安徽天大石油管材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天大石油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天大石油管材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天大石油管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36号原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一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73571876-9.法定代表人:陈新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兴荣,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天大石油管材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张胡明,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天大石油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振兴路法定代表人:张胡明,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大石油管材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天大石油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