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潘家顺与潘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家顺,潘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63号原告:潘家顺,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潘俊梅,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潘家顺与被告潘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子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家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俊梅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家顺诉称:潘家顺经营饭店时与潘俊梅认识,由于是同姓,关系比较好。潘俊梅以周转不开急需资金为由,分别于2011年10月4日、2011年10月10日和2011年11月20日从潘家顺处借款1万元、1万元、9000元,并写下借条三张,并承诺很快归还。但事后潘俊梅却一直拖延,故潘家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潘俊梅归还拖欠潘家顺借款29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潘俊梅承担。潘俊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潘家顺因经营饭店与潘俊梅相识,潘俊梅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1年10月4日、2011年10月10日、2011年11月20日向潘家顺借款1万元、1万元、9000元,并出具三份借条。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借款后,潘俊梅向潘家顺还款8000元。潘家顺催要剩余款项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潘家顺提供的借条,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潘俊梅向潘家顺借款29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潘家顺在庭审中认可潘俊梅已向其还款8000元,故潘俊梅尚欠潘家顺21000元,应当予以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俊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家顺借款21000元;二、驳回原告潘家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3元,由潘家顺负担73元、潘俊梅负担1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子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芳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