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泉州鸿绮轻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泉州鸿绮轻工有限公司,福建露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陈金明,丁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负责人李耀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泉州鸿绮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陈长要,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露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路生。被执行人陈金明,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丁路生,男,1967年9月8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泉州鸿绮轻工有限公司、福建露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陈金明、丁路生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戴梅影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