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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蒋计华与刘利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计华,刘利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蒋计华,农民。被告刘利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计华与被告刘利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计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小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