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蒋计华与刘利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计华,刘利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蒋计华,农民。被告刘利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计华与被告刘利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计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小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