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诸城市万利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明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万利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明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196号原告诸城市万利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桂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刚。被告江西明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万利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明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城市万利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1456元,由原告诸城市万利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