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商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华航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侨隆电气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华航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侨隆电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商初字第1544号原告:宁波北仑华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吕监村。法定代表人:张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斌,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雷,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侨隆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华航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侨隆电气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北仑华航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侨隆电气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华航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侨隆电气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华航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齐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