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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东至县大青湖生态渔业专业合作社与东至县人民政府、东至县水产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县大青湖生态渔业专业合作社,东至县人民政府,东至县水产局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80号原告:东至县大青湖生态渔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胡永平,系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东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明月,系该县县长。被告:东至县水产局。法定代表人:黄长贵,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至县大青湖生态渔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东至县人民政府、东至县水产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东至县人民政府、东至县水产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至县大青湖生态渔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至县大青湖生态渔业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宏代理审判员  王正梅人民陪审员  刘青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智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