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宋曦智与任月娥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曦智,任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宋曦智,男,生于1992年4月8日,住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任月娥,女,生于1977年1月1日,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宋曦智申请执行任月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转让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的执行费11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易兴汶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