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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执民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谢必福与李正凯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广平,宋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温执民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徐广平,女,回族,1965年4月24日出生,个体户,现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谢必福,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克苏市。被执行人宋迪良,男,汉族,1959年10月9日出生,住温宿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温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宋迪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宋迪良给付96258元(包括1324元执行费)案件款,但被执行人宋迪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正凯价值9625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亚库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