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恢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宋泽军与宋泽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泽军,宋泽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恢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宋泽军,生于1966年8月12日,陕西省商南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宋泽宝,生于1976年9月9日,陕西省商南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孙宗会,个体工商户。代理权限:代抵偿等全权代理。宋泽军与宋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的(2012)鄂郧西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泽军于2012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宋泽宝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泽宝与申请执行人宋泽军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宋泽宝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宋泽宝与申请执行人宋泽军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西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陈永宝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林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