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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商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与朱正、王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商初字第000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园林路18号。负责人王小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文燕,该支行员工。被告朱正六,市民。被告王娟(系朱正六妻子),市民。委托代理人许正文,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宁,市民。被告吴建忠(系俞宁丈夫),市民。被告赵秀华,市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与被告朱正六、王娟、俞宁、吴建忠、赵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崔付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月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