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艳敏与被告驻马店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敏,驻马店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杨艳敏,女,汉族,1964年12月22日生。被告驻马店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华,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敏与被告驻马店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艳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艳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80元,减半收取13440元,由原告杨艳敏负担。审判长 张 娟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孙松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