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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老河口冠华数控组合机床有限公司、刘洁民、徐贵生与胡国强、李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老河口冠华数控组合机床有限公司,刘洁民,徐贵生,胡国强,李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老河口冠华数控组合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城东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徐贵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文胜,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提起诉讼,参加庭审,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洁民,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贵生,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国强,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北京路45冠华数控组合机床公司47号。公民身份证号4206201970********。委托代理人陈琳,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原审被告李小军,男上诉人老河口冠华数控组合机床有限公司、刘洁民、徐贵生因与被上诉人胡国强、原审被告李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785;二、本案发回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涂晶晶审判员  苏绍兰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