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左江波与伍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江波,伍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171号申请执行人左江波。被执行人伍向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192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左江波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伍向阳经点对点查询无存款记录,其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安执字第01171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