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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南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锡涛诉被告郭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涛,郭治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南初字第00107号原告:王锡涛被告:郭治原告王锡涛诉被告郭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锡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锡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路 宏助理审判员 贾 月助理审判员 戚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兰瑞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