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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玉南与贵州科特林水泥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南,贵州科特林水泥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南,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贵州科特林水泥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宁凯林,该公司总经理。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玉南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科特林水泥厂有限公司偿还租金及违约金70万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9430元,共计71243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已自动履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金和审判员  彭再平审判员  吴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美君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