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玉南与贵州科特林水泥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南,贵州科特林水泥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南,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贵州科特林水泥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宁凯林,该公司总经理。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玉南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科特林水泥厂有限公司偿还租金及违约金70万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9430元,共计71243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已自动履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金和审判员 彭再平审判员 吴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美君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