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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高某、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高某,王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20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高某,女,194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高某与被告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王某甲、高某于2015年5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甲、高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高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