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高某、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高某,王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20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高某,女,194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高某与被告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王某甲、高某于2015年5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甲、高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高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