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行非执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利辛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高山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利辛县计划生育委员会,高山,谭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行非执字第00020-1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武体鹏主任。被执行人高山,男,汉族,农民,住本县。被执行人谭侠,女,汉族,农民,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利行非执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山有牌照皖S×××××轻型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山所有的牌照皖SXXX**轻型货车一辆。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然审判员 胡 喆审判员 罗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佰民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第43条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