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第1025号原告杜某某。被告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