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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173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张某甲已预交),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冯明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