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173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张某甲已预交),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冯明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