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356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不符合离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立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