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贺风与张会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73号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贺风,张会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王贺风。被执行人张会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贺风与被执行人张会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25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6000元,诉讼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执行内容。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