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金风与张毓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风,张毓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594号原告王金风。被告张毓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风诉被告张毓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清杰审判员 刘 琨审判员 黄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康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