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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金风与张毓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风,张毓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594号原告王金风。被告张毓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风诉被告张毓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清杰审判员  刘 琨审判员  黄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康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