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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催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惠民县鑫发化纤绳网厂、惠民县龙岩化纤制品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民县鑫发化纤绳网厂,惠民县龙岩化纤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催字第0020号申请人惠民县鑫发化纤绳网厂,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姜楼镇陈大律村。投资人高玉红,厂长。申报人惠民县龙岩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辛店乡佟营村。法定代表人张立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俊,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惠民县鑫发化纤绳网厂因遗失交行泰州分行于2015年2月13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100051/24642311、出票金额为5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智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利旭贸易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惠民县龙岩化纤制品有限公司称自己是真正的汇票持有人,(经本院核对,汇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已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惠民县鑫发化纤绳网厂负担。审判员  张丽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