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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0771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窦兵仁,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殷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