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赤刑执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磊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017号罪犯陈磊,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中专文化,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因犯放火罪被林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13)林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以被告人陈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陈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86.5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15789.02元。自2013年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累计考核分267.28分,记功4次。罪犯陈磊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缓刑期间又犯罪,首次减刑建议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陈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