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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执异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琚亚杰案外人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静宇,刘永利,沈阳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中执异字第44号案外人:琚亚杰,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翟恩仕,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韩静宇,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刘永利,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被执行人:沈阳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物流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张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静宇、刘永利被执行人沈阳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3)沈中执字第421号一案中,案外人琚亚杰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琚亚杰称:本人出资35000元从刘润美处购买了沈阳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沈阳市法库县XX街“日升如意城”XX号楼XX门车库,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请求依法解除查封。本院查明:本案执行期间,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依法查封了沈阳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沈阳市法库县XX街“日升如意城”XX号楼XX门车库。2015年5月11日,案外人琚亚杰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2012年12月24日,刘润美出资30000元购买了沈阳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沈阳市法库县XX街“日升如意城”XX号XX门车库。2013年5月20日,刘润美与案外人琚亚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车库以35000元卖给琚亚杰,现琚亚杰对车库已实际占有使用。由于工程建设及本院落查封等原因,至今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案外人琚亚杰对其购买的车库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已实际占有使用,且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上无过错。因此,案外人琚亚杰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沈阳市法库县XX街“日升如意城”XX号楼XX门车库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徐雪春审判员  乔维修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丛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