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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省吉与刘青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省吉,刘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096号申请执行人郭省吉,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刘青(又名刘清),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郭省吉与刘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刘青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人工费22000元,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郭省吉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振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