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四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雷文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黄春桃、朱银春、王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文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黄春桃,朱银春,王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四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文博,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代表人宋维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念洋,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桃,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银春,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菲,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雷文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春桃、朱银春、王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雷文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其送达诉讼费催交通知,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雷文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冲审 判 员 卜玉苹审 判 员 戚 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