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贾桂林与侯礼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桂林,侯礼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贾桂林。被告侯礼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桂林与被告侯礼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桂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贾桂林负担。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