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加兰与吴兴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1067号原告王加兰,居民。被告吴兴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兰与被告吴兴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兰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加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加兰负担。审判员 许官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