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工业城。组织机构代码13899764-0。法定代表人萧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申请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1400051******35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0元、出票人福建省银泰有机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福建省石油化工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付款行漳州农村商业银行台商投资区支行、到期日为贰零壹肆年壹拾壹月零捌日,背书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道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