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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翁某某与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10号原告翁某某,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海星小区。被告尤某某,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与被告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慧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雅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