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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一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丽叶与王永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叶,王永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初字第00243号原告刘丽叶。被告王永帅。委托代理人吴克剑,石家庄市井陉仁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288号。代表人杜秋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叶与被告王永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叶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叶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丽叶负担。审 判 员 杜志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银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