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永千与香河县刘宋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王永千,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香河县刘宋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连忠,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千与被告香河县刘宋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百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凯 来自